云南22旅游新规内容什么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08 10:33

云南新旅游法

随着老百姓消费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主要的娱乐方式,可是在很多旅游热门地区,还存在一些景区宰客欺客的行为,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云南省作为旅游大省,出台了有关举措,那么云南22条旅游新规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

云南22旅游新规内容什么

通过购物回扣、返佣,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二)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

(三)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严厉打击各类商店以及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四)禁止“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旅游者,实施行业禁入,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

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五)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依法从严处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

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依法从严处理,确保公开、透明,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六)严格监管旅游合同。

(七)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根据旅游者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约谈、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增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单”。

三、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八)建立全省导游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省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九)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方便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评价考核和自律管理,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

(十)强化签约导游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景区景点等机构,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对签约导游进行严格管理。

四、加强景区景点监管

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十一)实施新的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我省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立足云南实际。

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加强景区内部管理,规范景区经营行为,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十二)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

(十三)整治景区景点突出问题,对景区景点存在的揽客、拉客、“酒托”“药托”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旅游者投诉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勒令停业整顿,对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

五、推行综合监管模式

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重点旅游地区实行“1+3+N 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完善运行机制,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职责,配备足够力量,(十四)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

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出台旅游执法指南,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进行快速查处,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建立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十五)强化三支执法队伍,构建快速出警处理机制,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

(十六)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旅游、物价、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商务、地税、国税、通信等涉旅部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监察部门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十七)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六、深化行业协会改革

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十八)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旅游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分离,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

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切实承担好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十九)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旅游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完善协会组织体系,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合理确定省旅游业协会与不同层级协会、各专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二十)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七、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二十一)强化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发生恶性旅游事件,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每季度对州、市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二十二)切实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考评结果予以通报,重点依据旅游者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应对效率、旅游者满意度等指标。

新规通过加强导购管理、规范旅行社行为、加强景区监管、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等七个方面对云南省旅游市场做出了新要求,对于旅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从中不难看出,按照规定,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坚决查处。

延伸阅读:

  • 绝对干货关于旅行旅游城市雷避指南
  • 闽南周庄福建南靖塔下村自助游攻略
  • 车险电销话术开场白简单实用
  • 舌尖桂林尝遍桂林美味
  • 旅游扶贫规划政法委扶贫规划方案
  • 韩国自由行有哪些不可错过景点旅游建议
  • 连城县乡村旅游现状调查发展策略研究
  • 香港旅行遇到台风我们台风山竹
  • 十一国庆南京美食攻略南京最强小吃攻略
  • 79一日游深圳荷兰花卉小镇海上世界
  • 精品行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