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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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条 旅游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第九条 乙方取消。
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第十条 合同转让。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应立即主动补办,如有遗失或毁损。
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
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
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制甲方购物,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旅游行程延误。
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因乙方原因,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第十六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
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不能免除责任,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由违约方承担,甲、乙一方违约后,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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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