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莫利活鱼商标侵权案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15 09:49

得莫利旅游

此“得莫利”非彼“得莫利”。

村里的特色菜肴得莫利炖活鱼远近闻名,就为了尝一尝:得莫利炖活鱼是个什么滋味,哈尔滨郊区方正县有一个叫得莫利的小村庄,有人慕名而来,有商业眼光的人看出了得莫利隐藏的商机,于振宽就是其中之一。

得莫利活鱼商标侵权案

于振宽将方正县胜利大酒家及和自己酒店一道之隔、门脸高悬“正宗得莫利活鱼”牌匾的金凯大酒店均告上法庭。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凯大酒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金凯大酒店不服判决,2002年1月9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提起上诉。

2002年5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3月26日,2003年1月21日,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再诉金凯大酒店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得莫利”和“得莫利炖鱼”。

豆腐、宽粉条子和乌苏里江中捞上来的鲤鱼炖在一起吃,得莫利炖活鱼逐渐得到了过路客人的认可,是老乡们吃个热乎的老做法,村里人靠路边开的小吃店也用这道特色菜招待过往的客人,在方正县伊汉通乡得莫利村。

还招了一些饭店在得莫利服务区内继续经营得莫利炖活鱼,得莫利村所有的饭店都挂得莫利炖活鱼的牌子招徕顾客,哈同高路局投资2100万元在得莫利村南哈同公路沿线,建了得莫利服务区,哈同公路改线,据了解,到上个世纪90年代,1997年。

土生土长的得莫利人认为,自己经营得莫利炖活鱼不犯什么毛病,理所当然。

根本没想到自己还会因为“得莫利”侵权被人告上法庭,系方正县得莫利胜利大酒家(以下简称胜利大酒家)的个体业主,他认为自己做的才是正宗的得莫利炖活鱼,他手中持有1997年“得莫利”活鱼注册商标、一种风味鱼得莫利鱼发明专利、得莫利系列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王庆章。

客人在店里买得莫利活鱼,活鱼是得莫利鱼的质量保证,得莫利活鱼专利是个前提,胜利大酒家做的是得莫利的活鱼,饭店再用此鱼作为主料给顾客炖成“得莫利鱼”,也要用得莫利的水养上一个星期左右,客人结帐时,他解释,也是对顾客的承诺,即使有时是在外地购进的鱼,去除土腥味再卖,按照炖前的斤数算钱即可。

胜利大酒家不可能去集市上去卖得莫利活鱼,没有什么证的没挨告,他这手里有证的倒吃了官司,恐怕不可能,他断言:如果他不同意,谁要想垄断得莫利炖鱼,申请这个专利是方正县得莫利村胜利大酒家,王庆章认为,现在就是假的告真的。

王庆章的胜利大酒家也成了被告,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诉方正县得莫利胜利大酒家侵犯其商标使用权,连锁加盟店金凯酒店被告的同时,即2001年11月,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2003年1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现在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得莫利”,权利之争”。

得莫利本是方正县所辖的一个渔村名,该村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得莫利炖鱼的名声远扬,得莫利作为地名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后来很多精明的商人看中商机,相继有了若干以“得莫利”三字为名但类别不同的注册商标。

对得莫利实业公司的第1130864号“得莫利”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哈尔滨市方正酿酒总长提出:“得莫利”一词源于俄罗斯语,哈尔滨商标事务所代理哈尔滨市方正酿酒总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此商标提出异议,得莫利实业公司抢先注册该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裁定,申请了第1130864号“得莫利”商标,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于振宽,位于黑龙江省方正境内,直接到北京委托中国商标事务所,据悉,在1996年11月,因资源、地理、名优特产和人文历史而扬名,违反诚信原则。

都不能对“得莫利炖活鱼”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属垄断权,双方所持有的注册商标都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双方都强调自己与得莫利炖活鱼的密切关联,但不是注册商标,“得莫利炖活鱼作为名吃名菜的著名品牌,恐怕法院对于双方的官司最有发言权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指出双方官司争议的焦点是,但双方目前所持有的商标,胜利大酒家是否对得莫利实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原搞称是自己树立了:得莫利炖鱼”的品牌,不属于原被告双方中任何一方,被告为得莫利鱼的加工方法申请了专利,除了双方当事人,经过审核,虽然名声很大。

法院认为,“得莫利”一词本身已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构成区域专用的含义。

得莫利作为地名,具有公众性质,得莫利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得莫利作为商标,它的所有人也都有在国家行政机关核准范围内合理使用的权利。

得莫利炖鱼并不是注册商标,其权属也不属于原告、被告各自注册商标核准的专有范围内,它作为源自方正县伊汉通乡得莫利村的一道地方名菜。

此商标侵权案实际上是法律原则和大众心理的一次碰撞,主张商标权法律的原则是注册在先,可能就意味着方正本乡本土的餐馆反而不能用“得莫利”字样命名了,但法律原则和大众心理在这个时候就是不一致的了,如果仅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也就罢了,往往不是本乡本土,无非都是想把无形资产——名吃得莫利炖活鱼落在自己的名下,他们认为自己使用这个商标,究竟是谁把得莫利炖鱼发扬光大的,很多知名商标,但双方却一直在争论一个问题,有优先权的人所有,双方都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原因就在于,是自己自然的权利,但是如果得莫利实业公司胜诉,只是类别不同。

案子至此并没了结,双方都认为自己才是“得莫利”的真正主人,攒足劲要把官司打到底。

于振宽认为王庆章的炖鱼专利不应该被批准,请求撤销其专利。

王庆章则专门跑北京,为他的注册商标和专利作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又请了。

北京的律师为自己的官司辩护。

得莫利炖鱼炖出的滋味。

在声声要为“得莫利”讨回公道的背后,“得莫利”这一价值连城的品牌付出了沉重代价,看似名分之争,实为经济利益之争,有报道称:争议双方都有同感,在依法维权的同时,痛失很多商业合作的大好机会。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得莫利”之争虽然一波三折,看似维权履艰,却有其深刻意义。

“得莫利”之争,虽是商业利益之争,但双方所倚仗的底牌都是法律予以确认的知识产权,实际也是当事人主张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

如今知识产权的概念不仅在世界各地,在中国的各级政府、企业、百姓中,也已经是逐日深入人心,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恰如其分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运用知识产权利剑维权,但这却是“得莫利”之争的关键所在,抢占先机,值得提倡,但并不是说,就应该和车轮案扯上必然的联系,到底得莫利实业的商标权和胜利大酒家的商标权、专利权是否发生冲突,各自能够主张哪些权利、权利受保护的范围,目前很多人还都没弄清楚这些问题。

得莫利村民还能不能炖活鱼。

现在反倒整不明白该到哪圪 大(东北方言)去吃这道菜了,中国经济时报社2003年04月15日 作者:记者:张鲜堂吃了二十多年有滋有味“得莫利炖活鱼”的东北人。

围绕谁是正宗“得莫利炖活鱼”的商标权纠纷案连连不断,连环案,案中案,忽悠得“得莫利”村民坐卧不安,近年来,一直打到省高院,搅得哈尔滨人晕头转向。

把豆腐、宽粉条子和乌苏里江里捞上来的鲤鱼炖在一起,王庆章注册“炖活鱼” 哈尔滨郊区方正县伊汉通乡靠着马路边有一个叫得莫利的小村庄,这一吃就吃出了一道东北名菜——得莫利炖活鱼,从1983年起有个村民在路边上开了个小吃店招待路上歇脚吃饭的过路人,热腾腾地端给客人吃。

并成为方正县五大名吃的第一名吃。

顶数王庆章经营的“方正县得莫利胜利大酒家”最有名,仅卖鱼每年就向方正县交税200多万元,得莫利村成了赫赫有名的小康村,凭着这一道菜,在得莫利村五十多家饭店中。

王庆章又于1998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得莫利炖鱼方法发明专利,王庆章 将“得莫利炖活鱼” 这道名菜到国家工商局注册了商标,随后,1997年6月7日,1999年11月获得认可。

并引来7500多万元的投资,每年接待游人7万人次,炖个活鱼,注个商标就给一个小村带来莫大的利益,得莫利成了黑龙江的香饽饽。

于振宽拿下“得莫利” 名声大震的得莫利不仅引来八方食客,也让城里一些生意人心头痒痒。

哈尔滨的于振宽就是一位有心人,他曾是哈尔滨北方大酒店的负责人,也是得莫利村炖活鱼的老食客。

据该村一位跟他很熟的人说,于振宽早就看好了得莫利这块金字招牌。

1993年12月27日,于振宽以北方大酒店的名义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得莫利DEMOLI”服务商标,1995年8月14日取得第76158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

于振宽的注册行为引起了得莫利村的极大恐慌,村民们不知道自己的村名被人注册后还能不能用这个名字开饭馆,该商标经核准又转让给了于振宽自己注册的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他们更不清楚于振宽下一步会干什么,1997年1月8日,用这个牌子炖活鱼。

于振宽连连出手,王庆章首当被告 得莫利村村民担心的事终于发生了,2001年11月5日,以得莫利实业公司为原告、王庆章为被告的首起官司在哈尔滨中院开打。

因此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在餐馆服务中使用了与得莫利公司相同、近似的商标,并赔偿30万元,得莫利公司认为方正县得莫利胜利大酒家未经其许可。

作为“得莫利活鱼”的商标注册人,自1988年经营得莫利活鱼以来,不构成商标侵权,得莫利胜利大酒家在服务上没有使用任何商标,被告王庆章辩称,在自己所在的村开办餐馆,用牌匾等宣传“得莫利”三字,是合理使用。

作为地名,现在仍是地名,得莫利被注册前是地名,而且是具有一定财产属性、区域专用的地名,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经2001年11月26日、2003年1月7日两次审理认为,具有公众性质,得莫利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均不能对“得莫利炖鱼”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属垄断权,虽然原被告双方都强调自己与“得莫利炖鱼”的密切关联,所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但不是注册商标,“得莫利炖鱼”虽然名声很大,不属于原被告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但双方目前所各自持有的商标。

首诉金凯获赔4万再诉金凯遇到麻烦 在哈尔滨市黄河路上,有个金凯大酒店,它的两家分店都因卖王庆章的炖活鱼驰名哈尔滨。

自然就在“金凯大酒店”的牌匾上方悬挂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宣传牌,而在该店的对面就是于振宽所开的“得莫利”鱼城,该店因为有于2001年与王庆章签订的在本店使用“方正县得莫利村正宗王庆章活鱼”的授权许可协议。

理由和起诉王庆章的一样,就在于振宽起诉王庆章的同时,也于2001年11月16日起诉了金凯大酒店。

于2002年1月9日一审判定金凯大酒店侵权行为成立,金凯大酒店不服,所不同的是,同一个性质的案子,同为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并赔偿得莫利公司4万元人民币,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极为重视,省内外数十家媒体云集,认为这是全省近年来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很想就这起案件给全省人民上一堂尊重知识产权的课,为此,在2002年5月9日庭审的当天,电视台直播,甚为壮观,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所判4万元赔偿款也已被执行。

于是于振宽又于个人名义再次起诉金凯大酒店,由于得莫利公司将得莫利商标转让给了其法人代表个人于振宽,认为败诉后的金凯大酒店把原来的“正宗得莫利活鱼”宣传牌换成“方正县得莫利村正宗王庆章活鱼”的行为仍是侵权,遂于今年1月20日再次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情到此应当告一段落,然而,要求赔偿25万元。

想找一个过硬的律师来代理,发现他代理过类似案件,他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汪琦鹰的名字,败过一次的金凯大酒店总经理王显超这次不敢怠慢,随即请来。

3月26日,这第三起得莫利商标权诉讼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此案再次受到关注,本报和来自北京及当地的一些媒体的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这次庭审,原告似无准备,迟到不说,甚至连任何法律文本都没带,还是法庭向其提供的。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汪琦鹰、邓钧认为原告商标转让手续尚未完成,即尚未取得商标公告,就于2002年1月20日起诉被告。

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明显没有诉权,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且被告未将“得莫利”三字特定化,本案被告金凯大酒店尽管在橱窗、菜单、订餐卡等使用了“得莫利”三个字,这与原告的“得莫利DEMOLI”商标文字性质上有所不同,这三个字只是“方正县得莫利村正宗王庆章活鱼”介绍文字中的一部分,被告代理人认为,但是,只是客观的真实的表述商品的源自地名。

得莫利作为地名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得莫利作为地名,具有公众性质,应当说,得莫利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被告在经营中使用方正县得莫利村正宗王庆章活鱼的叙述文字,意在表明所经营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属于有权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他商标,商标权人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商标权该不该保护地名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的采访时说:由于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9日《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

“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鉴于本案庭审过程中对地名使用与商标保护之间法律关系问题的深入探讨以及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案的审判长对记者表示将上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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