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定说明
1. 您应当确保出行人身体条件适合旅游产品的行程安排,并如实填写确认《出境游客健康情况确认单》。
4.
应遵循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及地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公共场所的相关秩序规则,如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您在出行期间,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自觉保护当地自然环境,携带过量货币、物品或违禁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须由您自行承担。
5.
最终产品内容请以双方确认的为准,本旅行产品内容随淡旺季变化调整较为频繁,无二之旅旅游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介绍、行程安排、价格构成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所用。
请至目的地住宿代订现付,请以住宿代订确认单信息为准,6. 本产品组合中预定的目的地住宿代订除非专门标注,本产品组合中预定的目的地住宿代订部分可能需要到到店交付目的地特殊税款或费用,否则通常不含餐饮,如需用餐。
7.
您在确定旅行产品并下单后,我社经过核价提供实时旅行总报价,有效期内您可按照该报价购买本旅行产品,若您在有效期内未能支付旅行总费用的,我社承诺自该报价书面告知您之时可保证该报价24小时有效期,该报价即失效我社需进行二次核价。
8. 旅游黄金周、特殊节日等旅游旺季,住宿代订房间等其他旅游项目的预订以款到确认为准,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须按照“退改政策”向我社支付服务费。
9. 如您在支付全款出发之前取消行程,需自行承担取消行程退订旅游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按照“退改政策”执行费用退还。
10. 如您未能按照约定的行程按时出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旅行产品中部分项目未使用的,即视为您自行放弃使用,我社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11.
对相应出行内容予以变更,我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我社可以在征得您同意后,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您同意时,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出行的,由此产生的您经济损失我社应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应当就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12.
由于出入境管理局、各国领馆、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有权机构等不可归责于我社的原因导致您或出行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我社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误或取消、交通管制、护照延期、签证拒签或未按时出签、不得出入境等,您可及时致电我社,尽量争取减少您的损失,其他事项应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 退改规则
1. 已发生且不可退费用:系指您为购买旅行产品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履行辅助人(如住宿代订、餐饮、交通工具、旅游景点服务提供方)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手续费等。
2. 旅游产品所包含的国际段机票代订,应当按照按照机票代订确认单的退改规则执行。
3.
因更改旅行元素造成的旅费增加,我社给予您免费更改[2]项的优惠服务,超出部分您应按照人民币150元/项向我社支付服务费(如您已享受该优惠服务的即不再享受),旅行元素发生增加、删减、替换、调换顺序的,即视为更改,对具体旅行元素(指具体的住宿代订、景点、活动、交通等)提出更改需求,如您因非我社原因,您支付全款后,需修改最终标的旅游产品(包括plus包),由您自行承担。
4.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您和第三人承担,您可以将本产品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我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已预订的旅行项目不可转让或退改、旅行项目对出行人身份、资格、身体状态等有特殊要求的等),旅游行程开始前。
5.
您需要按照人民币500元/次向我社支付服务费,即视为新的旅行方案您须另行签订合同支付费用,若您在支付定金且我社已提供出行方案后,若您在支付全款后提出更改旅行目的地国家的,提出更改旅行目的地国家的。
6. 我社所提供的旅行产品,您可以要求其中旅行元素的内容变更,但不可就其中部分项目要求单独退订。
7. 您解除合同:
(1).
我社应当扣除已发生且不可退的费用,您在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或按照旅游合同第10.2条第1款约定由我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如果您已支付部分旅行费用或全款的,并按照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
A.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45天(含45天)以上,支付旅行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B.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45-30天(含30天),支付旅行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C.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30-15天(含15天),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D.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15天以内,支付旅行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2). 您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我社应当扣除已发生且不可退的费用,您按照以下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旅行费用总额×30%+(旅行费用总额-旅行费用总额×30%)÷旅游总天数×已经出游天数。
(3).
您因自身原因导致机票代订或住宿代订房间全部未使用的,视为您解除合同,视为您放弃使用并解除合同,导致无法正常参加旅游行程的,您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者纠纷由您自行承担。
8. 我社解除合同:
(1). 若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社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A.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B.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C.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D.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E. 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2). 我社在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包括旅游合同第10.2条第1款约定情形),我社应当退还您所有旅行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您支付违约金:。
A.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45天(含45天)以上,支付旅行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B.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45-30天(含30天),支付旅行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C.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30-15天(含15天),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D. 解约时间(出行日期前)15天以内,支付旅行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 拒签保障计划
1. “拒签保障计划”系指您委托我社代为办理签证同时购买我社的拒签保障服务(RMB。
申根国家签证视为一个国家),200元/人/国家,如您因办理目的地国家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而无法出行的,其所有已支付的旅行费用(不包括不可退改项目的费用)均可退还。
3. 保障类别:“拒签保障计划”仅适用于旅游签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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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