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三条学院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学院的稳定、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院各项任务。
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院行政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院党委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一)审议建议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评议监督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院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第九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大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
(二)主人翁意识强,积极参与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本职工作较为出色。
(三)理论政策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区党组织及分工会的共同领导下,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产生应当依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按分工会划分选区,按全体教职工20%左右的比例由各选区民主选举产生,推荐到有关分工会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其中。
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由所在代表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按选举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院开除公职的,在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退休或与学院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第四章 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并提前通知执委,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对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参与学院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院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学院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人数一般在13~17人,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其中。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主任1人。
以上人员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经院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
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应成立由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
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院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经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提交学院研究同意后确定,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学院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须向扬州市教科文卫产业工会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编印大会文件材料,组建代表团,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第二十八条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
(二)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四)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院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
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
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审议通过的事项由院长颁布实施。
第五章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院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集中征集的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院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提案内容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院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属于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主管院领导阅处后,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院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行委员会可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八条院党政和院工会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在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
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人数达8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系、部),不足80人的二级学院(系、部)。
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第四十条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级党组织领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学院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报院党委会同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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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