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解读
是价格浮上水面,是价格阳光化,而是理性回归,旅游价格不是上涨。
是旅游行业的自觉、自正、自度,是旅游者的福音,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和主张,如果我们有能力重塑旅游经营模式,但是已有的“起点”和“现象”也非常不易,因为这说明旅行社已经开始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人间正道是沧桑”,纠正传统经营模式,反映了我们旅行社的依法经营的意识,反映了旅行社对“老模式”的选择并非情愿,这是一次艰难的重启。
零负团费是个怪圈,圈在其中的旅游者、旅行社、导游都深受其害。
旅游者、旅行社、导游都深受其害,圈在其中的三者,零负团费是个怪胎,简言之是个癌症,它是一个怪圈,是扭曲的经营模式。
真正的低价甚至零负团费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低价上路”之后,游客处于被动地位,首先是对旅游者有害,总会受到伤害。
代价是高昂的,这是一个行业的尴尬,但组团社支付的是实实在在的信誉,都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因此无论组团和接待社,使“四低”形成了模式,每天每各团组都是“赌”,一个新兴的旅游产业,团队的品质和收益基本全看接待者的“能力”和运气,因为市场快速发展,不可为:一是接待者利润来源无保证,三是利润来源不正常,一波一波的消费需求席卷着市场,大量的低价偏好、大多数企业的低成本运行、大规模的低层次竞争、加上低层次低力度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制,很少有因此而做大多强的,却以一个“四低”的模式运行,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形成了路径依赖,风险很大,二是组团之后不能完成对所组团队的控制,第二,旅行社对零负团费的模式。
对于导游,这是一个职业的沦陷,挣得不光明磊落,挣得充满风险,导游挣钱挣得辛苦,第三,没有一个导游愿意把一个传播文明的职业做成了一个导购导消费的掮客行当,在扭曲的模式中。
第四,但是利润的相当大部分被抽头,购物点和自费项目被认为是宰客的根源,也很冤枉,但是购物点和自费项目经营者也认为,自己有成本、有代价。
这样一种有问题的经营模式成为旅游业常规模式,带给旅游业困惑甚至是灾难,基本就是陷阱的代名词,“零负团费”显而易见不符合常识。
反复努力反复失败,没有前途,特别是危害了旅游者的利益,但是长期的扭曲的发展,人所不愿,良知企业、重点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破这个“困局”,不可持续,这个链条中是没有真正的赢家的,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零负团费这种旅游模式危害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都有做过反复努力,行业中有明智的企业一直在努力,都没有达到纠偏归正的目的。
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市场主体两方面利益,而是一个由一个系统的民事规则和相应的经济行政法规则组合的市场规则,不仅仅是第35条的几句话的规定,目前市场上企业经营模式调整,是一个完备的规则体系,对法律的执行,不应该是“技术修订”、“应对策略”,而是要切实“以市场规则的确立”为契机,这个游戏规则的执行有多环节配合,旅游者也要遵循,不仅是旅游企业遵循,《旅游法》制定的游戏规则,也保护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也辅之以行政措施的监督,回归理性,这个规则的原则是,会对旅游市场规范产生长远作用,根据《旅游法》民法和经济法的性质,淘汰旧模式,《旅游法》制定的游戏规则是制度基石,共同遵守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双方、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不仅使用民事规则进行规范,所以。
旅游“涨价”只是一次“重启”健的操作,旅游“涨价”当然不是市场回归的全部,我们要共同合作,各类企业包括购物点和自费旅游点要回归到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上来,广大旅游者要回归到理性消费上来,还旅游活动本来的意义,这几个回归也是相互影响的,重启之后,旅游行业要回归规范操作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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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