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等意外情况。这些损失,并非当然由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旅游者自身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张某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参加3月下旬为期7天的山峡游轮旅游线路。旅行社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张某夫妇还签署安全提示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如出现乏力、多汗、头晕等症状,应及时休息,不可勉强坚持等。张某夫妇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以上内容,旅行社已提示参团风险并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充分说明”。
张某夫妇如期参团,行程第三天下午,张某之妻在游览时摔伤被送医救治。后,张某夫妇签署了自愿放弃确认书。确认书记载:因个人身体原因自愿主动放弃的行程景点安排,旅行社不退回任何费用,离团脱团等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问题,均与旅行社无关。
法院判决
张某夫妇认为,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安排行程紧密,并催促赶路,导致张某之妻受伤,事发后也未提供保护和救助措施,构成违约,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返京交通费、就医停车费、餐饮费等共4万余元,退回未出游5天的旅游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之妻没有充分休息,参加自费项目耗费了体力,在体力不支、遇到困难时没有及时向带队导游寻求帮助;但旅行社对于行动能力较弱的旅游者,未能尽到必要的警示、提醒和协助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某之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停车费、餐饮费损失共8000元。
张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官释法说理,自行撤回了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夫妇签约前已经知晓旅游线路、乘坐的交通工具、具体的行程安排、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等。事发当天,张某之妻自费参加了其他项目,下山时虽觉得有些陡峭,但并未主动向带队导游求助,中途也没有休息,以致下台阶时不慎摔伤。张某夫妇在事发当天因无法继续后面的行程,签署了自愿放弃确认书,提前退团。因此,张某夫妇无权主张未进行的行程费用,对此次事件给其造成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此,法官提示广大游客:
1.在参团前,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交通工具、食宿安排、景点情况,并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判断是否能够承受,再行签约参加旅游活动。
2.在旅行过程中,应根据自身情况随时调整,选择参加或不参加自费项目;在感到不适时,及时告知带队导游和随行人员,及时获得帮助,避免或减少意外的发生。
3.此外,旅行前购买相应的保险,为安全旅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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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