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游客由于对旅游胜地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有很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案例,人们在满足物质需求后,越来越注重精神需求,大多会选择报团旅游,旅客该如何利用旅游消费维权维护自己的利益?,近年来我国游客数量呈现出有增无减的态势,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那么。
一、 遭遇“霸王条款”可请求认定无效。
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仅赔偿旅游门票、交通费等损失,旅游者完成约定行程的合理费用均应得到支持,有支持景点门票费用与交通费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欺诈行为,有仅支持景点门票费用的,在旅游纠纷中,对于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如果对于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为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也有凡是合理费用均支持的,则很难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不仅属于严重违约,也不足以警示违约方,从维护旅游者利益的角度,旅游是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消费活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我们认为,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况下,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造成损失须担责。
通常是将行李放置在旅游车上,能否理解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行李物品去旅游,(一)实践中。
故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代为保管旅游者行李物品的行为认定为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并没有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的附随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作为保管人,从主观方面看,从客观方面看,旅游者将行李物品放在旅游车上的行为,虽然有让旅游经营者代为看管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保管物品,但考察双方意思表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游览而非保管物品,包括对保管物的知情权、接受保管物的交付等,双方并未发生交付行为,依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而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能充分享有保管人的权利,并不妥当。
目前,旅游行程中因行李物品损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有必要对相关责任予以明确。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无保管的义务,只能由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旅游者的物品分为行李物品与随身物品,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赔偿范围和除外情况,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如果在保管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的毁损与灭失,应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对于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属于随身物品,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不放入行李物品中。
(二)旅游过程中转团的,旅游者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转团,规范的转团是允许的,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因此,此时。
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的,则与旅游者签约的旅游经营者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旅游者遭受损失,以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由于旅游合同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游客在跟团旅游时,在旅游经营者违约时,游客可以寻求仲裁机关的帮助,而不该将行李放置在旅游车或其他公共场所,此时,旅游者需要格外注意对方所提供的合同是否有对自己不利之处,且,为了以防万一,应随身带着自己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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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