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0-12-21 10:32

旅游住宿案例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

旅游法规案例

(二)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某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在组织中,便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令人流连忘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此价远高于成本价,此景点确定风光秀丽,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与我社无关。

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

●1、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

●2、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3、导游是否违规

(三)

三星订不到房间,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房间80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等到当地后,●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回北京后,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报价198元/人,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旅游者颇为心动,旅游者颇为恼火,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为纪念D景点开发,价格60元,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但上车后,只需45元,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只能订到二星,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此时导游又说,为兴城二日游,当地推出邮票一套,合同写得不错,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建议前往,大家就都去了,但找她购买,又因为现在是旺季。

请问:

●1、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并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2、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3、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4、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行政部门无权处罚,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

(四)

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但不幸的是。

●1、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2、李某感到不满。

●3、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五)

●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

(六)

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进行导游活动,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1、请问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2、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

(七)

●某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1、请问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2、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八)

有三名旅游者冻伤,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三人回苏州后,第二天登山前,第二天降温,要求导游处理,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向旅行社索赔,应找导游承担,旅行社不承认责任,钱某答不必,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此为夏末秋初,可轻装上阵,自己处理。

●1、请问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2、旅行社发现此托词不行,又生一计,说长白山天气属不可抗力,与该社无关,是吗。

●3、旅游者见索赔无望,于是向质监局提出质保金赔偿,适用吗。

●是否属于旅游责任保险。

●旅游者依然不解气,要求对导游进行处罚,请问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

(九)

马某72岁,马某已在车厢内与世长辞,●上海铁路局组织老职工前往黄山疗养,坐夜里客车前往,因机会难得,便带上了小孙子,等到达时,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1、请问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2、经查该老人是因疲劳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于0:20,请问是否适用旅游责任险。

(十)

●某旅游团出外旅游,张某逛街时手机丢失,是否属质保范围,若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属于。

(十一)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2005年,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二)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

规定是什么

(十三)

●旅游者至旅行社订房,到旅行社缴纳200元住二星双标,当旅游者住宿时,手续费10元,发现宾馆对外报价为180元,此时,请问违反了什么原则。

(十四)

●1、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请问此时旅行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2、原约定4月2日起程,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因组团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3、协商后,他们协议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全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4、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

调整

●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

●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810元即可。

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若机票上张,●5、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

●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

导致机票价格上涨220元,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6、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这多出部门为哪方负担。

(十五)

此时李某能否要求退还该定金,●1、李某先缴纳了600元,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收据注明为“定金”。

只收300元,请问是否能拿回300元,●2、旅行社吸取教训,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

●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阶在。

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可否。

●4、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

若李某后有事无法前往,●5、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请问能否退还。

(十六)

●某深圳旅游团一行30人,准备2.10—2.14至北京旅游,计划。

2.10游长城,长城无法游览,到达北京后,而在13日时北京降大雪,2.11游故宫,应把最美丽的放在最后游览,2.12游天坛,2.13,2.14等,导游说路线不合理,故将10日与14日景点对调。

●1、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

●2、若旅游者投诉,认为旅游社应就服务质量问题,负担超出门票费用,并且赔偿,可否。

●3、若是旅行社无力赔偿,又该如何赔偿,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十七)

在入住前,但是在入住时,原定好住宿为三星双标,导游也形容得很好,●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疗养。

殷某说:“我们不住了,有的房间没有下水道,游客发现房间有点破,请问殷某这样做是否可以,我们不需要你们,为首的殷某与导游交涉,”于是带着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无热水,空调有的无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你也回家吧。

(十八)

●赵某等三人报名参加苏州A国际旅行社第一门市部的新马泰。

但A 国说:“门市部已被人承包,5月8日旅游,等5月6日去时,他们不承担责任,何况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权利,于是赵某等去A国旅,旅游,4月1日缴钱,属门市违规,该门市部已人去楼空,当时约定6500元/人,”。

●1、请问已缴纳的3000元属定金还是预付款。

●2、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赵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国旅作出赔偿返还3000元。

(十九)

●马某16人参加北京至昆大丽的旅游,于是旅游社紧急调用普客返回,计划中间交通为软卧,因所订的软卧因路段塌方,但到大理时,已停驶,旅客无法,但客人拒绝乘坐,也因此昆明飞机也不能赶上。

●1、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否。

●2、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

(二十)

●请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

●(2)应给予给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二十一)

●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今年9月正值旅游旺季,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张某对处罚不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

●请问:

●(1)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为什么。

长江三峡游擅自转团

案情介绍:

该团抵达宜昌,在码头上船时,该团导游甲某,要吴某与其朋友二人跟随另一团队导游乙上船。

吴某在跟随第二个团,已安排自己跟随另一团队游览三峡,吴某发现,并与原来团队完全分离,上船后,导游甲在没有征求自己同意的情况下。

队游览时,游览行程不合理,导游乙几乎全程不见踪影,不作导游讲解,吴某以旅行社擅自将其转团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相应损失,而被迫自行就餐,无法实现合同就餐标准,导致其在凌晨一点,才乘车返汉,整夜未眠,疲于奔波,直接向湖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餐费70元,赔偿餐费70元,擅自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旅行社违约行为清楚,在质监部门的促成下,双方达成和解:1.旅行社登门道歉,2.退还导游服务费30元,游客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行家点评:

但必须获得游客书面的同意,未获得游客书面同意,应承担总旅游费用10%的转团违约金,《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一合同》中第七条合同转让条款规定:游客人数未达到指定数量(一般为16人)不能成团的,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并其他旅行社团的,旅行社必须于约定出发之日前6日(含6日)通知到游客,旅行社有义务将游客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出团。

此案表明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规范操作旅游团队,旅行社在变更合同内容、征求游客意见、履行告之义务时应都该让游客签字确认,特别注意每个细节和每项手续。

小孩收费,谁是谁非

案情介绍:

张女士交纳大人旅游费880元,小孩44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全程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导游服务。

随地接社宜昌西陵旅行社牞按照合同标准游览了长江三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长途汽车站接待了张女士及其他散客旅游者,将其送上开往宜昌的捷龙快巴.张女士到达宜昌后,在游览途中,张女士得知同一旅游行程,其他旅行社组团的小孩收费每人90元,10月4日上午。

旅行社没有为其小孩安排车位,要求武汉旅行社说明小孩费用明细,要求旅行社退回费用,并且不给小孩安排车位,违反合同约定旅游标准,2.旅行社对小孩的收费高出其他旅行社几倍以上,承担旅游总费用10%的转团违约金,将其转给了西陵旅行社,按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张女士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1.武汉组团社在游览过程中没有导游随行,从宜昌返汉时,为此,属未征得自己许可,属于爆利欺诈行为。

而是委托地接旅行社负责其旅游行程,不存在转团操作,况且每家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档次不一,组团社操作均不派全陪导游,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1.张女士的长江三峡游属于散客旅游,行程安排各具特色,不存在暴利欺诈,2.公司旅游报价在各种媒体及出游合同上都有标明,因此没有违约,所以收费标准各有差异。

处理结果:

质监所通过调查核实,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本案投诉人上述旅游行程属于组团社不派全陪的全包价散客旅游,被诉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了交通、游船、地接服务等各项旅游环节,不属于转团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

2.依照合同约定,低于《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一合同》中“2—11周岁小孩按成人费用60%收费”的条款,小孩收费440元,被诉方旅行社旅游收费价格合理,不存在高价欺诈的行为。

并赔偿35元的20%违约金7元,被诉方旅行社退还投诉人的小孩半价车费35元(原价70元),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2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3.被诉人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共计人民币42元,”质监所裁定。

4.鉴于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行为客观造成投诉人的小孩不适,责成被投诉方旅行社主动道歉,并给予投诉人的小孩人民币58元的适当补偿。

行家点评:

团队取消,谁的责任

案情介绍:

由于旅行社仅承诺退还全部团款,并只赔偿15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逐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

桂林地接旅行社于28日下午传真告知我社无法确认返程车票事宜,“十一”旅游旺季,游客旅游计划之所以无法实现,并非旅行社的故意行为,也对我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况且我社也及时将信息告知对方,桂林至武汉方向的火车票十分紧张,是由于铁路交通部门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作了详细解释。

处理结果:

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被诉方旅行社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造成旅游活动不能成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并赔偿4600元的10%违约金460元,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被诉方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质监所裁定。

黄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行家点评: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事实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诉方旅行社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导致旅游协议被迫终止,因此。

2001年三月颁布的《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一合同范本》就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因旅行社方面原因,致使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被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3.在旅游开始之日前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5%,1.在旅游开始之日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2.在旅游开始之日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5%,游费用的20%,4.在旅游开始日通知到的。

旅游服务不达标准,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各旅行社都只能按黄山方面惯例下铺全部合铺,旅行社都安排客人远眺“天都峰”,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1.黄山山上接待设施有限,而“五一”期间,“五一”期间山上住房极为紧张,“天都峰”封山,旅行社之所以没有实现合同标准,并非旅行社故意行为,至多退还山上房费差价,一般团队均为6-8人高低铺,2.平时游览黄山,则无该景点,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质监所通过调查核实,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被诉方旅行社赔偿两位下铺和铺旅游者住宿费用220元,鉴于被投诉方旅行社没有事先跟旅游者讲明有关情况,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1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饭店,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1.被诉人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责成被投诉方旅行社主动道歉,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而因黄山方面原因,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2.黄山总门票包括“天都峰”景点,并给予投诉人每人民币30元的适当补偿,旅行社并未加收门票,客观造成旅游者的合理期望无法实现,因此旅行社不存在欺诈行为,”质监所裁定,未能游览。

行家点评:

但投诉人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都应退还已付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在住宿、交通、景点等方面服务质量不达标准,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旅游发生意外,责任如何界定案情介绍:。

旅行社已对游客进行了及时的医疗救治,旅行社积极协助游客索取了有关事故证明材料,旅行社方辩解:事故发生后,支付了有关医疗费用,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索赔提供了充实依据,并妥善安排其返回国内,同时。

因此,不应退还其未游览行程的所有费用。

处理结果:

1.此案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被诉方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之前已对其安全状况及注意事项向游客。

作了充分说明及告示,因此,旅行社对其有关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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