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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合同经过了哪些程序,? 2、 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3、 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 合同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两类,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国内公民、 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 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自然人从出生时始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 0周岁以下的未成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1 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1 6周岁以上不满1 8周岁的公民,?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 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民法通则》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同主体,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
法人有权就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 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相同,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始于法人成立并终于法人终止,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这一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始于其成立并终于其终止,法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同,? (二)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 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取决于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并就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
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一)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③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1 . 要约的条件①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作要约人,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要约一经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作受要约人,合同的订立程序应当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据此,《合同法》 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要约是向特定的人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并非绝对不能成为要约,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要约邀请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再次,最后,《合同法》 将寄送价目表,但是,视情况而定,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拍卖公告、 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往往只含有合同要素的某一方面,2.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且要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 .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的建议而不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要约,否则视为新的要约,2 .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生效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称为承诺人,承诺,4 . 承诺不得以沉默的方式做出。
但自从运输公司将有关资料和标的提供给张某,公司同意给5 天时间,运输公司在报纸和电台的广告行为仅是要约引诱,?? 运输公司无理由,请问: 公司拒绝赔偿有无理由,张某复电同意购买,? []? 某旅游运输公司打算转让一条豪华游轮,个体业主张某知道后,运输公司一经承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它违反的是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出卖同一特定物的要约的合同规定,原因在于: 运输公司的行为已违约,遂在报纸和电台上发布转让消息,第5天,张某当即要求公司对其往返路费、 误工费、 贷款利息等进行赔偿,被告知游轮已被另一家旅游公司以超过底价的价格买走,去电询问并索要相关资料,报出了转让底价,公司传真了资料,当张某急匆匆地带着购货款赶到公司时,此行为便具备了要约的全部特征,遭到公司拒绝,一旦违反,并约定具体期限后,但提出要给时间组织资金,之后,为什么,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全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叫做格式合同,旅游社和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往往采用具有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旅行社在提供格式合同时,方便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亦称作定式合同、 标准合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格式条款? 在旅游实践中,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推定形式,? 3. 其他形式? 所谓其他形式,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默示形式,? 《旅行社条例》 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都明确规定: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作意思表示。
不同意履行旅行社和黄某签订的旅游合同,并和H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黄某等人又来到H旅行社门市部,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1 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 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随后黄某的父亲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得知来意后,当时H社职员田某接待他们,热情推荐了武夷山3日游,他们即按报价每人550元交清团费,? []? 2008年暑假,须由其父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并要求退还团款。
? 3、 黄某父亲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 黄某等和H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 1 、 旅游合同的效力有几种情形,为什么。
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旅游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是合同有效要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三个:1 .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两个方面都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自己内心的意愿、 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
条件成就之时,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 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 《合同法》 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虽然合同已成立,《合同法》 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这是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合同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但是,依照其规定。
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旅游合同的无效是相对于旅游合同的有效而言的,无效合同,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无效:1 .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损害国家利益的,但因缺乏有效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后,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法律规定,2.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6.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是法定无效的免责条款,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 恶意串通,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合同法》 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而合同的公平性又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1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致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且根据《合同法》 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外部判断,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法律一般对此不主动干预,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性质、 标的、 质量、 数量、 价款或报酬等重要问题的错误认识,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撤销的合同如同无效合同,《合同法》 规定,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在以下三种情况下,3.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为此,或者乘人之危。
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 第三人,? 旅游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应返还已经得到的财产,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应返还第三人,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集体,属于损害集体利益取得的财产,如双方都从对方取得了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 赔偿损失,则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另一方,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如果是双方共同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到的损失,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已经履行的,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 折价补偿,应收归国家所有,一方有过错的,如果仅一方取得了财产,将导致旅游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可以折成一定的价款进行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
地接社要求全陪先付旅游团款,到达目的地后全陪先付清旅游团款,组团社没有将现金旅游团款交给他,地接社拒绝接待该旅游团后,当该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 []? 某组团旅行社和某地接社确认了旅游接待计划,全陪则称,由全陪随身带来,组团社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团款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并在传真中明确规定,为此,要求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事。
行使的是哪一种抗辩权,? []?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了抗辩权,? 地接社履行了合同义务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什么。
认真履行合同,又称实际履行原则,旅游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这些义务时,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各项义务,? 1 .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该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为了实现旅游合同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来进行,二是要求当事人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应当诚实守信。
应当同时履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履行抗辩事由消失后,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一方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到期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就特定事项具有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1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行使同进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 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抗辩权的功能就是要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
? 3.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2. 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行一方未履行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到期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2)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逃避债务,中止履行后,(3) 丧失商业信誉,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可以中止履行:(1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中止合同的履行时。
合同的变更所具有的特征是:1 .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3.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推定旅游合同未变更,5. 旅游合同变更后,4. 旅游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对旅游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旅游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之前,2.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由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其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还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旅游合同的转让分为: 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这些情况是:(1 )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旅游合同的转让,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受到限制,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权人就不得违反该约定进行转让,(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一般是指转让将会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权利,依法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 . 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旅游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未经通知,应当通知债务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还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才能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 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旅游合同的债务人依法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 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A、 B两个旅行社,? [1 、 转让旅游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有何不同,M旅行社此时已经分成了A、 B两个旅行社,M旅行社分立成了A、 B两个旅行社,转让旅游合同义务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旅游合同权利只要通告债务人即可,但当游客向M旅行社索赔时才发现,旅游者可以向A、 B中的任一旅行社索赔,请问: 游客的权利还能不能得到保障,2、 M旅行社在组织某单位职工旅游时,?能得到保障,存在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为什么。
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旅游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协议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指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从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一)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即依法提前终止是旅游合同关系,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通过其约定或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因双方当事人约守或者法定事由而终止已经生效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合同法》 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当事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被迫解除旅游合同的法律行为,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有:1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权利消灭,该权利消灭,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法定解除,已经履行的,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的义务,应当办理有关手续,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合同法》 的规定,首先,其次,其次,最后,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约定解除权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时间,? []? 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有什么不同,?? 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不一致,协议解除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约定合同的解除。
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旅游者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赔偿要求,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组团社并没有过错,被投诉旅行社辩称,?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耽误了旅游行程,旅游结束后,殃及无辜的旅游者,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
违约责任有何特征,? []? 1 、 什么是违约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2、 某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3、 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4、 某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为什么。
就可以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以违约行为为前提,《合同法》 对违约责任是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的损失为主要目的,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违约行为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准则,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只能由合同的违约方来承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违约责任转嫁给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相对性,补偿性,由此可见,是指除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外,违约责任的产生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合同法》 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该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这种违约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合同履行不当,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 采取补救措施,(三) 赔偿损失,? (一) 继续履行,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形式,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是指消除或者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殊救济措施,一方违约后,同时,否则。
定金既具有合同履行的担保功能,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四) 违约金违约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五) 定金责任1 、 定金的概念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又具有违约救济的功能,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据此。
2、 定金与违约金、 订金定金和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但定金和订金是不同的: 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订金都属于预先给付金钱的范畴,当事人都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责任止于返还订金,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且在合同履行后都发生抵作价款的功能,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重在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补偿,定金重在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支付订金的一方并不失去已支付订金的追索权,如发生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而订金在性质上只是一种预付款,适用定金罚则,(后附对比表),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以惩罚性为主,以补偿性为主,但不得重复适用。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要有免责事由,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 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直接援用的免责事由,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是指当事人约定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约定免责事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 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发生了违约行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 自然灾害,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如台风、 洪水,2、 社会事件,如罢工、 骚乱。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合同法》 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当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 财产权益时,但不得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必须是合法的,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既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遭受损失的一方存在双重选择,此时,为获得救济。
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并没有过错,???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被投诉旅行社辩称,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耽误了旅游行程,旅游结束后,殃及无辜的旅游者,不应该承担责任,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
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1 . 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合同法》 第1 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本案中,”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2. 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对于旅游者来说,其中第8条第1 项规定: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不应该支持,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
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3. 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的费用是吃、 住、行、 游、 购、 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本案中,个别景点遗漏,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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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