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旅游案例】出发前5天退团要扣70%费用?。
赵女士本打算利用年假去巴厘岛旅游,她提前一个月报了一家旅行社的巴厘岛六日漫步游,好好休息一下,定好计划后,并预先支付了15000元团费。
一天没玩,就得白白扔掉1万多元,搁谁也不甘心,赵女士觉得旅行社的合同条款有失公允。
退费的约定都是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的,就是认可了相关约定,赵女士签订了合同,但是旅行社说了,怎么能反悔呢?。
法院
未尽提示义务条款无效。
合同确实是白纸黑字写着,但一定得完全遵照执行吗?。
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旅行社并没有证据证明就此条款对赵女士进行过提示和告知,首先确认该条款无效,有失公平,西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
而是因为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旅行社有义务向消费者示明、协商合议,或者要求消费者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硬性规定扣费比例的格式条款,而旅行社又未尽提示义务,“法院并不是因为扣70%这个比例去否定条款,那么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如果条款内容是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或者在合同中采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等区别明显的方式予以提示,对于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西城法院民一庭孙冠华法官告诉记者。
在确认扣费条款无效后,接下来就要考虑到底退多少钱合适了。
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孙冠华法官说,我国旅游法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这个必要费用包括旅行社已经支付的成本等,比如为游客订房、订票等支出,实际扣费比例根据个案和举证情况来确认。
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70%的剩余团费10500元余款退还给了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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