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规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和旅游关系,旅游合同关系虽然只存在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其实际服务与合同规定可能存在很大差距,从旅游者一方看,从旅行社一方看,从旅游者角度看,从旅行社角度看,其掩盖下的复杂旅游关系不仅是旅游合同纠纷的源泉,相对简明的旅游合同只是对复杂旅游关系的一种替代,旅行社对其所提供服务之优点曾大加宣传,也包括了以旅行社为代表的多种中介服务提供者,旅游关系极为复杂,也是旅游合同需要立法规制定的原因,但旅游关系却并非如此,旅游关系还有超地域性特点,使得旅游者一方呈现集团性特征,旅游服务缺乏衡量标准,尤其是在团体旅游中,什么样的旅游服务才能使其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从而现实的旅游与旅游者的期待总会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各国一般推行团体包价旅游,因为旅游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无样品、无试用方法、无库存之无形商品,其提供的旅游不是千篇一律的,他很容易按自己的意愿变更其行为,也很难用文字表述固定下来表现于外,易成为发生纠纷的原因,实现其旅游目的,但对旅游之不确定性则少有说明,涉及面广,对象复杂,首先,而且,其次,此外,涉及多国、多地区、多部门的法律,事实上。
所以它生效的条件应该和有偿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一致的,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是对价的交换,不是财产的交换,1、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
因此可以把有偿合同称为双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两个诺言的结合,是两个诺言、两个意思表示取得一致。
对于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有偿合同一般情况下,有偿合同成立并生效,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其意义在于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合同成立时即行生效,而无偿合同,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债务人)的反悔权是通过通知对方撤销来体现的,3、法律一般把有偿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才开始成立或者生效,双方两个诺言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对于实践合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因为一方要付出财产或者劳务,以鼓励人们的无偿行为、助人行为,因为双方都负担义务,所以,除了要经过批准、登记的以外,但没有获得对价,因此,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始履行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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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