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关于拼团旅行社需要注意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10 09:42

如何拼团旅游

原标题:案例分析|关于拼团,旅行社需要注意的事。

案件情况

案例分析关于拼团旅行社需要注意

此时才又被告知还有另外14名游客与张某等人拼团出行,江苏WD旅行社才告知要将酒店变更为林德酒店等其他酒店,变更酒店住宿标准,张某如拒绝出行将影响该14人的出行,擅自退订原指定酒店,张某明确提出如不能按照原标准提供酒店住宿条件,且几个家庭分别安排在不同酒店,张某等人将退团,未经张某同意擅自拼团,江苏WD旅行社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出发前,综上,亦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房型也非张某预订的,故张某诉至法院,经张某询问。

武某睿回复:“周某跟我说就是陪14人走半天的行程”,武某睿回复:“我们18人也有行程,武某睿回复:“我跟周某(江苏WD旅行社工作人员)说过,薛某南回复:“有”,武某睿问:“这次团上怎么还有另外14人,薛某南回复:“是啊”“你要带散客的”,薛某南回复:“半天行程是大家都有的”,薛某南回复:“我没有答应他”,武某睿回复:“如果这样的话,武某睿回复:“这团是按人头拿补贴吗,武某睿回复:“人头60一个,薛某南回复:“50”,薛某南回复:“SHI”,武某睿是领队,领队为武某睿,在他与江苏WD旅行社工作人员薛某南的微信记录里提到,故张某等人对于其17人并非独立成团系应知,武某睿系张某及同团其他游客亲属,旅行团成员武英某的弟弟、武某泰的父亲,证明张某等32人为同团出行,一共32人,你要把另外14人的联系方式给我”,之前说的是独立走”,同时也是张某的妻弟,江苏WD旅行社还提交了全国旅游团体服务管理系统出境游团队列表作为证据,本次旅行团中,我只负责带我自己的家人,2016年7月19日16时39分,”,”,”,”,此外。

张某等17人系独立成团,因为只有半天统一行程,其他都是自由行程,之所以没将独立成团写入合同是因为去长滩是否独立成团没有多大区别,称张某等人出境游系其接洽,其与武某睿系好朋友,庭审中,江苏WD旅行社原工作人员周某当庭作证,为此每人在基础报价基础上多加200元。

法院判决

江苏WD旅行社则应按约提供相应的住宿房间,江苏WD旅行社未能按约提供住宿酒店,可以证实江苏WD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酒店为文华酒店,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虽未约定住宿酒店的名称、数量及房型,其在临近出行时才将更换为林德酒店的情况告知张某,张某等人实际按照上述房间价格支付了旅游费用102160元,房间数量为8间,张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旅游费用102160元及相应利息,亦无证据证明住宿的设施条件不低于张某预订的文华酒店房型,应认定系江苏WD旅行社单方变更合同且已构成违约,池畔小床3间,房型为池畔大床3间,且对于更换后的酒店房型,海景双床2间,但根据张某提供的QQ及微信记录,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实际履行时,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江苏WD旅行社将其他14名游客与张某等17人共同组团出行的行为并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拼团行为,对于上述组团情况江苏WD旅行社已征得领队武某睿的同意,关于张某主张的江苏WD旅行社擅自拼团的违约金25540元,所以不予采信,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武某睿与张某及同团游客武英某、武某泰等人系亲属关系,关于张某等17人系独立成团的陈述,故有理由认为张某等人对此事应当知晓,对于张某该项请求,法院对于周某证言中,因无其他证据印证,首先,其次,因此。

律师观点

江苏WD旅行社将其余14名游客与张某等17人组团是否违反双方约定并构成拼团,法院仅以一句“共同组团出行的行为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拼团行为”就认定不构成“拼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而未就此展开说明,使得结论略显单薄。

与其他出境社(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即“指出境社(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拼团”的官方定义主要出现在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拼团”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其实,”。

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旅行社)转团、拼团的,还对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拼团行为约定了违约责任,出境社(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同时,在示范文本中,”,即“未经旅游者同意,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比如拼团的定义中包含了“经旅游者同意”的内容,那既然“旅游者同意”是构成拼团的前提,又何来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拼团呢,是否经过旅游者的同意,才能结合实际判断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拼团,所以判断一个旅行团是否属于“拼团”,即不以旅游者是否同意为基础,也主要依据该定义,该定义存在一定的歧义,只有当拼团作为一个单纯的行为时,因为上述示范文本被各旅行社普遍使用,但是,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所以,笔者认为,进而决定是否应当适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就很可能陷入给旅游者解释但旅游者不接受的麻烦之中,忘记让旅游者签字同意拼团,一个旅行团中只要存在旅游者通过两家不同旅行社(网络平台)报名参团,再加上示范文本中关于“拼团”的定义理解起来又不是十分清楚,有旅游者认为,而未经其同意的拼团就属于违约,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实践中,该团就属于拼团,原本在团队游十分普遍的“散客拼团”现象。

请旅游者签字同意拼团,比如不愿和陌生人拼团、不愿和老年人拼团等,请注意在“拼团约定”一条中,也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与旅行社进行约定,一定向旅游者解释清楚该团可能涉及“散客拼团”,对旅游者而言,如果对同行的旅游者有具体要求,对旅行社而言,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笔者建议,如果直接使用示范文本签约,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杨溢律师。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旅游合同纠纷等,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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